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4-030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
王蕾蕾: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母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子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
算。该事项影响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母公司单体会计报表披露的准
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业绩预告、
董事辞任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谢军作为公司董事长、马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章榕作为公司总
裁、李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红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蕾蕾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我局决定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
措施,对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高
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
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
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