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10-31 1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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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琼经股2002477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50 万股,并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
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an strait shipp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 157 号港航大厦 14 楼,邮政编码:57031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8,933,187.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和服务质量,发展我国港口航运事业,力争创造良好的经
济效益和公司形象,依法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为投资者创造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沿海、近洋及远洋货物、汽车、
旅客运输,海南海口至广东海安、湛江航线危险品车滚装船运输,货轮运输,国内
船舶管理业务,港口装卸,水上客货代理,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物、淡水和生活
供应,代理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物流,旅游项目开发,水上项目安全保障服
务,房地产投资,资产租赁,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及收
藏品零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海口港集团公司                     资产    2002 年 12 月 6 日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中国海口外轮代理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邢雯璐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8,933,18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8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回购本公司股票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二)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三)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
     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会应按本章程的规定对提名人的提案作出安排,并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
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
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
      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
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副董事长 1 人,由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
限公司提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非金融股权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 1 亿元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
     以及其他非金融股权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外不予授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总额 2 亿元以内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间的资产购置;其他单项投资总额 1.2 亿元以内。
   年度计划外不予授权。
(三)非金融股权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单项金额 1 亿元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置;年度财务预
   算外不予授权。
(四)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内:账面净值 2000 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处置。
   年度财务预算外:账面净值 300 万元以内的单项所属各公司间的资产处
   置;账面净值 300 万元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外处置。
(五)资产损失核销
   公司及所属公司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董事会
   审批。
(六)公司融资及配套担保
   年度融资计划内,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保单项金额 5 亿
   元以内;公司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借款。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下的下列事项,包括:租入或租出的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不含
   投资与处置、金融资产投资与处置等项目除外;涉及非金融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非金融股权处置、其他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公司
   融资及配套担保等项目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该类项目授
   权金额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
      交易等方面的权力;
  (六)在发生基于行业特点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2 天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举行 4 次,其中,董事会年度第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 4 月 15 日前召开。定期会
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召开现场会议时,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出席
的,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会。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通知
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对在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
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5 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形式;遇特殊情况,在保证
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且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过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采用电
话会议、书面审议或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用电传、电报、
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两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至多接受两名董事的委托。
  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方式或书面审议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视作与会董事本
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除不可抗力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
之三。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
原则上为 3 至 7 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
人选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当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保证公
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
  (三)制订公司 ESG 管理方针、策略及目标,监督公司 ESG 管理运行,审批 ESG
报告及 ESG 治理重大信息的披露等涉及 ESG 治理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
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
  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决算审计计划,研究重
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四)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评估。
  (五)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六)督导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
绩效考评,提交考核评价意见。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二)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三)审议公司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四)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
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党委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党委。
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
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
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市国资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
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纪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公司纪委的职权
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
        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并由公司董
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责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一)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
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
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其中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分红无需审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五)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当
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收
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
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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