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
权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巴
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能确保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人员(无论是否离职),对所知悉的公
司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公司集采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竞
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
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
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
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
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聘、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相关机构资格类处罚,不再具备承接上市公司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
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
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