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0月29日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
会予以解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成
员;
(三)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工作组,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每年检
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二)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建议;
(三)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四)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及激励
政策、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
(五)公司薪酬及激励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激励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激励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成员都能得到通知
并有合理准备时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要求薪酬与提名工作组列席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及激励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