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
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管理内容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处理,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
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
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
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
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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