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
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信
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
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
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
常经营、合规审查、新闻发布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进行分析,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
董事会办公室需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股吧、微信、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
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
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
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
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
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
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
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