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 下午 14:30
会议地点: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或经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
会议内容: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行其法
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应在大会正式召开前三十分钟到大会发言登记处登
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
三、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含受托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会议议
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
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五、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本次大会谢绝除会议工作人员之外
的其他人员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
股东及股东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在现场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
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以书面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有效表决权总数为已登记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受托人)所持股权份额,
需关联股东回避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为已登记并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受托人)所持
股权份额。本次会议议案现场审议表决程序为全部议案宣读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表决。
监票员和计票员将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工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进行核对,由监票员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
露于公司指定媒体,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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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
露于公司指定媒体,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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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授予日;
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行使;
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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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
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
相应的批准;
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
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
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
《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
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披
露于公司指定媒体,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