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10-28 2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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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
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
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
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会决议等,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
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
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
(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
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
要向监事说明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具体原因,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在签字确认后,传真并邮寄至公司监事会办公
室。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
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
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仅定期报告一项议案的除外)。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
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
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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