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震裕科技使用承兑汇票、
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 号)同意注册,
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19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19,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
验[2023]962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投资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前募集 调整后募集
拟实施 项目投资总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拟投资 资金拟投资
主体 额
金额 金额
年产 9 亿件新能源动力 宁波震裕
锂电池顶盖 汽车部件
年产 3.6 亿件新能源汽
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
合计 234,500.00 119,500.00 118,268.74
注: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3.6 亿件新
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变更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
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苏州范斯特,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人民币 63,625.97 万
元,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55,165.65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
除相关手续费的净额人民币 522.88 万元),其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金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三、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式支付,并建立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款项的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
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或
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承
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
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用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非募集资
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后续根据实
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后续根据
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
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
特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 李守民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佳夏 秦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尚清 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