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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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拥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
其他证明之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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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
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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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时,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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