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新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
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
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履行相应
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
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
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
会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