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六九一二 股票代码:30159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6912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德阳市区祁连山路 2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
特别提示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一二”“本公
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
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
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六九一二所属行业为“I65 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2.12 倍,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与公司市盈率水平对比情
况如下:
月 8 日 滚动市盈率(倍)
(含)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EPS 非后EPS
(元/股) (元/股)
日 均 价 扣非前 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元/股)
算数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和极值) 34.24 36.31 33.63 35.98
六九一二 - 1.3044 1.3016 22.61 22.66 20.88 20.57
注 1:数据来源于 Wind,数据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可比公司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归母净利润÷2024 年 10 月 8 日总股本);
注 3:六九一二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发行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
发行后总股本);
注 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过去四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 年 10 月 8 日总股本);
注 5:因中科海讯、华如科技 2023 年和 2024 年上半年亏损,2023 年扣非前后 EPS 为
负,其 2023 年静态市盈率及滚动市盈率在计算算数平均值时均作为异常值予以剔除;
注 6:因北信源 2023 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偏高,2024 年上半年亏损导致扣非前后滚
动市盈率为负,其 2023 年静态市盈率及滚动市盈率在计算算数平均值时均作为极值或异常
值予以剔除;
注 7:因霍莱沃、高凌信息、永信至诚 2023 年业绩大幅下滑,对应市盈率较高,其
注 8:综合上述注 5、6、7 所列因素,出于审慎原则,剔除极端值影响后,可比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 29.49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2.66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2.12 倍(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T-3 日));
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 36.31 倍(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T-3 日),剔除
异常值和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
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49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风险
公司所处军事装备领域为技术密集型行业,行业竞争的关键在于新技术、新
产品的竞争。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周期长、投入大,且新产品量
产后,还面临着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虽然
公司已经设立研发部门负责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并依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市场动态以及客户需求确定公司的研发规划和具体措施。但是,如果公司的新技
术的研发未能持续升级换代,将会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订单取得不连续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军队、军工集团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我国国防支出正处于补
偿式发展阶段,随着相关军事采购的不断推进和公司产品体系、产品结构的不断
丰富,下游客户对公司的采购量稳步上升。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20,039.06 万元、34,053.94 万元和 40,815.60 万元,增长较快。
随着国家强军建设的推进,公司产品结构日益丰富、客户覆盖范围不断增加,
公司经营规模也将不断扩大,但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国防
需要间歇性调整采购量等因素的影响,订单可能存在年度波动情况,进而导致收
入在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年度波动情况。
(三)军品定价方式对公司盈利造成波动的风险
根据《军品定价议价规则》对军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部分军品需要军方最
终批复价格,在军方未最终批复前交付的产品按照暂定价格进行结算。由于上述
批复周期较长,会存在在价格最终批复前以暂定价格签署销售合同确认收入的情
形;军方最终批复后将按照最终批复的价格将差额调整结算当期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审价的合同金额调整收入分别为-18.85 万元、0 万元、
-0.42 万元和-1.01 万元,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已完成审价合同的调整金额及收入占比均较小,但若公司后续审
价结果与产品暂定价格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发生较
大波动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规模较大风险
随着公司产品结构逐步优化、市场声誉不断积累,公司产品得以逐步向军工
集团、科研院所、军工企业进行销售。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下游客户中非直
接军方客户取得重大突破,其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较快。
由于公司军工产品最终用户为军方客户,且军方客户采购计划性较强,使得
公司收入确认集中在每年的下半年,资金结算存在跨期。同时,由于非直接军方
客户的结算周期较直接军方客户稍长,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非直接军方客户主
营业务收入规模的增加使得应收账款规模有所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3,533.54 万元、31,795.74 万元、
工集团及科研院所等货款,其资金实力较强,信用良好,但较大的应收账款给公
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若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公司主要
客户支付进度,进而推迟对公司付款进度,则将给公司带来应收账款的周转风险
及减值风险。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4〕107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4]86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六九一二”,证券代码为
“30159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7,5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六九一二
(四)股票代码:30159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50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5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和(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首次公开 蒋家德 12,391,576 17.70 2027 年 10 月 24 日
本次发行后的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发行前已 朱晋生 12,250,000 17.50 2027 年 10 月 24 日
发行股份
家晋一号 7,500,000 10.71 2027 年 10 月 24 日
家晋三号 7,500,000 10.71 2027 年 10 月 24 日
蒋承龙 7,000,000 10.00 2027 年 10 月 24 日
胡 杨 3,358,424 4.80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兴申创投
(SS)
金智银创 814,000 1.16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绿色创投 390,000 0.56 2025 年 10 月 24 日
上海观皓 350,000 0.50 2025 年 10 月 24 日
金智铂远 66,000 0.09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小计 52,500,000 75.00 -
网上定价发行股份 17,500,000 25.00 2024 年 10 月 24 日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 - -
发行股份
小计 17,500,000 25.00 -
合计 7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2 条的
规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适用的上市标准为: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6000 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之净利润数额为计算依据,公司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连续盈
利,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921.21
万元和 9,111.01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9,032.22 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高于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 6912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2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蒋家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四川省德阳市区祁连山路 228 号
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
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工仪器
仪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销售;
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智能
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
经营范围
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导航终端制造;导
航终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
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卫星技术综
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
星导航服务;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
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
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军事训练装备及特种军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I65 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 618000
电话 028-87589023
传真 028-87589023
电子信箱 sid@sc6912.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投资部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负
姜珂
责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28-8758902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债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间接持股情况 数量 总股本比 券情况
号
(股) (股) 例(%)
通过家晋三号间
股
董事、董
事会秘 2024 年 3 月- 通过家晋一号间
书、财务 2027 年 3 月 接持有 90 万股
负责人
董事、总 2024 年 3 月- 通过家晋一号间
经理 2027 年 3 月 接持有 50 万股
董事、副 2024 年 3 月- 通过家晋一号间
总经理 2027 年 3 月 接持有 50 万股
监事会主 2024 年 3 月-
席 2027 年 3 月
职工代表 2024 年 3 月- 通过家晋一号间
监事 2027 年 3 月 接持有 2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蒋家德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前,蒋家德直接
持有公司 1,239.1576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23.60%,蒋家德担任家晋三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家晋三号 35.40%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控制公司 14.29%
股份。蒋家德之子蒋承龙直接持有公司 700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13.33%,
为蒋家德的一致行动人。蒋家德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承龙合计控制公司 51.22%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
蒋家德,男,196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500106196301******,住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毕业于重庆大学信息技术与管
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因“无线电接力通信综合仿真训练系统”荣获军
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因“WDF-1 无线通信新装备综合仿真训练系统”荣获军队
科技进步三等奖,因“高原地区背负式卫星站应急电源”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
奖。蒋家德先生 1982 年 9 月至 2011 年 1 月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任
教;2013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重庆惟觉,历任总工程师、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
发行人董事长、重庆惟觉执行董事、北京武贲执行董事、四川惟景监事、九源高
能董事、家晋三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注重骨干员工的稳定和激励,同时为了回报
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员工
股权激励。
蒋承龙与胡杨,出资金额合计为 750 万元,并在 2020 年 10 月通过受让蒋家德、
朱晋生、蒋承龙与胡杨持有的发行人共计 750 万股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
家晋一号设立时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等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况
合计 - 750.00 100.00 -
企业名称 四川家晋一号通信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25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姜珂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 1 栋 717
主要经营场所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下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况
董事、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况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况
合计 - 750.00 100.00 -
家晋一号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平台中合伙人均已签订了相关的《合伙协议》,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入伙及退伙、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清算与解散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公司员
工持股平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规范运行,
除持有六九一二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二)股份支付情况
明确被授予股权激励的人员均为公司的内部职工,不存在外部股东,该等持股人
员的选定标准为: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处任职,并综合考量其在公司的工作职级、
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尽职程度、历史贡献、从业经验等因素,最终确定为对公
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骨干人员等。公
司部分发起人股东与激励对象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将其通过激励平台家晋一
号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低于同期公允价值的对价进行转让。
额(合计 435.75 万元出资额)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价格为 4 元/出
资额。公司以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及 16 倍市盈率为基础,
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根据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异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股权激励方案实行时,家晋一号原合伙人蒋家德、朱晋生、蒋承龙及胡杨与
出资额(万 出资占比 间接持股数 是否涉及股份
合伙人身份
元) (%) 量(万股) 支付
姜珂(GP) 90.00 12.00 90.00 是
朱晋生(LP) 262.50 35.00 262.50 否
出资额(万 出资占比 间接持股数 是否涉及股份
合伙人身份
元) (%) 量(万股) 支付
胡杨(LP) 51.75 6.90 51.75 否
田丰 60.00 8.00 60.00 是
吴宏钢 50.00 6.67 50.00 是
陈锐 50.00 6.67 50.00 是
双涛 40.00 5.33 40.00 是
夏昆华 25.00 3.33 25.00 是
李勇 15.00 2.00 15.00 是
邓军 10.00 1.33 10.00 是
游庆和 10.00 1.33 10.00 是
杨颖 10.00 1.33 10.00 是
陈力 10.00 1.33 10.00 是
熊海 6.50 0.87 6.50 是
曾建华 5.50 0.73 5.50 是
周海霞 5.00 0.67 5.00 是
赵长洪 4.00 0.53 4.00 是
周伟 3.50 0.47 3.50 是
陈川江 3.00 0.40 3.00 是
李昆 3.00 0.40 3.00 是
唐代辉 2.75 0.37 2.75 是
肖建 2.50 0.33 2.50 是
江华 2.50 0.33 2.50 是
李攀 2.50 0.33 2.50 是
杨伍程 2.50 0.33 2.50 是
张波 2.50 0.33 2.50 是
吴刚 2.50 0.33 2.50 是
史亚丽 2.00 0.27 2.00 是
陈德毅 2.00 0.27 2.00 是
杨平 2.00 0.27 2.00 是
阴秀兰 2.00 0.27 2.00 是
陈群 2.00 0.27 2.00 是
徐峰 2.00 0.27 2.00 是
郭娟 2.00 0.27 2.00 是
出资额(万 出资占比 间接持股数 是否涉及股份
合伙人身份
元) (%) 量(万股) 支付
唐飞 1.50 0.20 1.50 是
王竟雄 1.00 0.13 1.00 是
徐菁菁 1.00 0.13 1.00 是
合计 750.00 100.00 750.00 /
(三)离职转让股份的具体约定
公司通过家晋一号对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一次性激励完毕,未设置服务期条
款及上市前离职限制条款等安排。
根据家晋一号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存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
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
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合伙人退伙后其所持出资份额必须归还予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已不在家晋一号持有
任何出资份额,家晋一号自 2020 年 12 月实施股权激励至今不存在退伙的合伙人
将其持有的出资份额归还予实际控制人再后续继续授予员工的情形。
(四)股份限售安排
根据家晋一号已出具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内容具体详
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之“(七)公司股东家晋一号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兴申创投 自上市之日起
(SS)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自上市之日起
小计 52,500,000 100.00 52,5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售股份
小计 - - 17,500,000 25.00 -
合计 52,500,000 100.00 70,000,000 100.00 -
注 1:SS 为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成都市新都香城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东兴申创投 60%
股权,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市新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全资子公
司,因此兴申创投为国有股东。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情况
的批复》,兴申创投持有公司 88 万股股份,股东性质为国有股东,股东标识为“SS”;
注 2: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5: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4,99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52,434,000 74.91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4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
净资产以 2024 年 6 月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 1,75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5%。本次发行网上发行 1,7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网上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01,599,140,000 股 ,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7,432,17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7,826 股,包销金额为 2,000,188.74 元,
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1,607.5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大信验字[2024]第 14-00004 号)。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336.0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94.91
律师费用 728.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50.9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47.17
费用名称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5.05
合计 6,336.07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注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
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6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5,271.43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29 元(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30 元(以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表,2024 年 1-6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4]第 14-0037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4 年 1-9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 2024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公司 2024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情况
流动资产 78,866.07 72,048.44 9.46%
流动负债 39,648.02 34,512.22 14.88%
资产总额 90,151.48 84,624.39 6.53%
资产负债率(合并)(%) 49.78 47.74 2.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1,522.68 40,348.12 2.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9 月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19,197.21 10,512.90 82.61%
营业利润 1,650.90 193.26 754.24%
利润总额 1,488.31 192.79 671.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74.56 214.50 447.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37 0.0409 447.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87 0.61 2.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080.36 -9,791.01 -27.6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35 -1.86 -27.42%
额(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78,866.07 万元,较上年末增加
收入增长和利润规模增长使得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相应有
所增加。
营业利润为 1,650.9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754.24%,公司利润总额为 1,488.3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672.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74.56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加 447.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向,紧贴用户实际需求,专注军事训练装备和特种军事装备相关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依托较强的研发实力,不断研发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随着下游客户
需求的提升,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规模也相应有所增长。
年同期增加 27.96%,主要系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
加 11,863.53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亦有所增加。
三、2024 年公司盈利预测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53,243.02 40,855.73 30.32%
净利润 11,010.12 9,035.05 21.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99.87 9,130.89 19.37%
上述盈利预测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4-00237 号)。2024 年度,公司预计营
业收入 53,243.02 万元,同比增长 30.32%;预计净利润为 11,010.12 万元,同比
增长 21.86%;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899.87 万元,同比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
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户名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新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
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
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联系电话:010-63212072
传真:010-66030102
保荐代表人:张新炜、崔攀攀
联系人:张新炜、崔攀攀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及上市条件,同意推荐六九一二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创投行作为发行人四川六
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
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新炜、崔攀攀提供持续
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新炜先生:一创投行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法律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执业资格,先后负责和参与华厦眼科、华智融、复大医疗、观想科技、鹰
之航等 IPO 项目,以及联创电子、赢合科技、佳云科技、远望谷、宝馨科技等定
向增发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
崔攀攀先生:一创投行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会
计硕士,曾负责参与蓝英装备、百润股份、吉宏股份、丽臣实业、远望谷、美芝
股份、中设咨询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首发、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6)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一致行动人蒋承龙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
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家晋三号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
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
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股东朱晋生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锁定期满后本人需根据监管机构遵守更高
要求的锁定期安排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股东胡杨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锁定期满后本人需根据监管机构遵守更高要
求的锁定期安排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股东兴申创投、金智银创、绿色创投、上海观皓、金智铂远承
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12 个月内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 年,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七)公司股东家晋一号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
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
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
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
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八)通过家晋一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姜珂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通过家晋一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及已离职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管(吴宏钢、陈锐、双涛、杨颖(已离职)、陈群、李勇)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
委托投资、信托代持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4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 6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
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
持有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一致行动人蒋承龙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 6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
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
持有的股份。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制订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
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1%。
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
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
股本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能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
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
公告的 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
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
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5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
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
的 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
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
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
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
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四)本预案有效期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突出的技术实力,在报告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市场
业绩。公司未来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以现有主营业务为
依托,拓展新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
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
法使用。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
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收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
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进
一步优化预算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加强成本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吸收同行业先进技术经验、引进先进设备、积
累研发经验,为部队提供装备自身信息化、装备管理信息化、军民一体式综合保
障服务相关软硬结合的一体化产品与解决方案,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已经形成
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储备。
未来 3-5 年,公司将继续秉承“先进技术自主可控”、“产品服务精准定
位”、“客户需求精确把握”三大战略,基于通用技术专用化、通用技术末端化、
软件定义硬件(软硬结合)以及自主可控国产化、柔性架构、技术迭代等核心理
念进行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紧抓行业发展脉搏,面向陆军、空军、海军、火箭军
等多军兵,扎根军工信息化发展的趋势性领域,同时动态把握客户需求,提前布
局新技术服务方向,深化改革“供、管、训、修”各环节信息碎片化问题。
公司继续坚持技术创新,加强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的工艺水平,保持公司的
技术优势,进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
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
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
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还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
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
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
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承诺:将最大程度促使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公司未履
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承诺
形。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
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如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
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
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如有)。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本人承诺按照市场价格购回,如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时发行人股票已停牌,
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
/当日成交总量);并且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发行人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
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
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本机构为六九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六九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为四川六九一二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4]第 14-00373 号审计
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4-0025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 14-00257 号原始财务报表
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因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中威正信评报字(2021)第 6013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涉密事项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
露国家秘密事项,本人已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承
诺继续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
露国家秘密事项,本人将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其他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
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
的业务(下称“竞争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本人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
企业外,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亦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
何重大影响。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
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直
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本人
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收购上述竞争业务,本人将在同等
条件下给予发行人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易价格
公允、透明。
(5)若发生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
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
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及子女)及本人的其
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中与其相同的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
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本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任
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
(2)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
小股东利益。
(3)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本人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向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
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
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
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①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之日;
②发行人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在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
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因素导致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家德承诺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
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
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
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
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
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四)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
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
发行人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出具《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函》,承诺:
“(一)公司现有股东共 11 名,分别为蒋家德、朱晋生、四川家晋一号通信
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家晋三号通信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承
龙、胡杨、兴申创投、金智银创、绿色创投、上海观皓、金智铂远。
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即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亦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受理后至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提出现金分红的
方案。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等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
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
诺及约束措施具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