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
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召集人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
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