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
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以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现有
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前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
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
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
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
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
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
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
定。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
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
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
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
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购买上市公
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
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关解决
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
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
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