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科技: 高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22 23: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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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41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
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24〕19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59 亿
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才在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
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
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
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在期限内向江
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
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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