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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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
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
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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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
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000 股。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为 3.93
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证券账户号:
B882257115),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限制性股
票完成注销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告公示期已满 4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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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注
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
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