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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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益保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
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以公告的方式提前 15 天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2: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通知时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因董事长戚兴华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全体董事推举董事朱中萍先
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址、方式及审议事项和《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通知、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傅俊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
相 关 提 案 征 集 表 决 权 , 公 司 已 于 2024 年 10 月 0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3),公告载明了征集人的身份、持股情况、征集人的声明、征
集表决权具体事项、征集方案等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傅俊针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束,独立董事傅俊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傅俊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公开征集上
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征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的条件,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程序、行权结果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征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进行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107 名,代表股份 80,953,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380%。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7,9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3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85,66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19%。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10,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0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认证。
经验证,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董事
长戚兴华、独立董事(吴志新、傅俊、张昕)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前述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451,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8,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3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5%;弃权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451,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8,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3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5%;弃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0,451,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8,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737%;反对 501,58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5%;弃权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 3 项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并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征集人具
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及行权结果符合《征集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费佳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