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和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设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制定舆情管理策略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
由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
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
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专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因此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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