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智航: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6 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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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智航             证券代码:688277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234.385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939.1939 万股的 4.9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5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4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339 人的 21.83%,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
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天智航、本公司、公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以 8.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859.7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1%。截至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互相独立,不存
在相关联系。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
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339 人的 21.83%,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234.385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939.1939 万股的 4.9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
内。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859.7500 万股,加上本次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234.3850 万股,合计为 3,094.13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939.1939 万股的 6.8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
序                                                划草案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
号                                                日股本总额
                              量(万股)      总数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二、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共 67 人)                          79.08%    3.93%
                 合计                 2,234.3850   100.00%   4.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0
第一个归属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2
第二个归属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3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4.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05 元的 50%,为每股 4.53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98 元的 50%,为每股 4.49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8 元的 50%,为每股 4.09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5 元的 50%,为每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相比 2024 年营业
                                    考核年度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册的方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
第一个归属期            20%       14%     许可(其中在中国取得的,必须为三
          年
                                    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不少于 1
                                             个。
                                            变更或者新注册的方式取得医疗器
第二个归属期              45%         32%         械产品的上市许可(其中在中国取得
          年
                                            的,必须为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
                                               可)累计不少于 3 个。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 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 A                             A                            B≧ Bm                  X=100%
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
                            B                      (1)当考核指标出现 A≧ Am 或 B≧ Bm 时,X=100%;
   确定公司层面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归属比例 X 的规则
                      (3)
                        当考核指标 A、
                               B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    X=A/Am*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及医疗器械产品上市
许可(B)公司均未达到,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若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
率触发值(An)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公司达到任意一项,公司层面的
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归属比例,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Y)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天智航是国内首家商业化骨科手术机器人企业,作为行业领军企业专注于骨
科手术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五家取得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的手术机器人企业。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获得医疗器
械产品上市许可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
财务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
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
础和发展的条件。而骨科手术机器人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
源,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
和技术研发能力,意味着公司将有新产品投入市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
增强竞争优势。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
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
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
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
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月、30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
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2024年11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4-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
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
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
理:
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
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
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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