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天智航 证券代码:68827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天智航、本公司、公司、上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市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指
股票 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有效期 指
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
归属 指
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天智航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
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天智航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天智航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
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
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
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
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
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天智航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
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天智航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人员;
(3) 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限
序 性股票数 划草案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号 量(万 日股本总额
总数比例
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二、核心业务人员、其他骨干人员(共 67 人) 1,767.0550 79.08% 3.93%
合计 2,234.3850 100.00% 4.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234.3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939.1939万股的4.9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859.7500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50%
自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
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相比 2024 年营业
考核年度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
收入增长率(A)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Am)
得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许可(其中在中国取得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20% 14%
的,必须为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不少
于 1 个。
注册的方式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许可(其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45% 32%
中在中国取得的,必须为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
市许可)累计不少于 3 个。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A
B≧Bm X=100%
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
B
确定公司层面 (1)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
归属比例 X 的规则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3)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A/Am*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及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B)公
司均未达到,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并作废失效。若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An)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
许可(B)公司达到任意一项,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对应的归属比例,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
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
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3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4.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05 元的 50%,为每股 4.53 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98 元的 50%,为每股 4.49 元;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8 元的 50%,为每股 4.09 元;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5 元的 50%,为每股 4.08 元。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天智航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等,这
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天智航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下列现象:
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4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上市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53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4.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05 元的 50%,为每股 4.53 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98 元的 50%,为每股 4.49 元;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8 元的 50%,为每股 4.09 元;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15 元的 50%,为每股 4.08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智航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天智航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现有
核心团队的稳定和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天智航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
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50%
自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归属条件达成后,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智航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天智航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
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天智航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摊销成
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天智航在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
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
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
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天智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
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
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天智航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天智航是国内首家商业化骨科手术机器人企业,作为行业领军企业专注于骨科手术机器
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五家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证的
手术机器人企业。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获得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作为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
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而骨科手术机器人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公司的
主要收入来源,新的骨科手术机器人获得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反映了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
和技术研发能力,意味着公司将有新产品投入市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竞争
优势。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
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
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智航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
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而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
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