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
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
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
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制度履行,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
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
行审查;
(四)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应规范并尽
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
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七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
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
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
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
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
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
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