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艾为电子、本公司、公司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草案)》
持有人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标的股票 艾为电子A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接受艾为电子聘请担任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独
立财务顾问,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艾为
电子所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艾为电子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均由艾为电子提供或来自其公开披露之信息,艾
为电子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并对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态度出具本报告,
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旨在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意见,不构成对艾为电子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艾为电子发布的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文;
(五)本报告仅供艾为电子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按《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
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艾为电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四)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及分配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
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48 人,其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2 人,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持有股数上限 持有份数上限 占员工持股计
持有人 职务
(股) (份) 划的比例
林素芳 监事 20,000 638,200 2.05%
余美伊 董事会秘书 10,000 319,100 1.02%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2 人) 30,000 957,300 3.07%
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超过 46 人)
合计 977,637 31,196,397 100.00%
注: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
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
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
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
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196,397元,以“份”作
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1,196,397份。单
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
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的
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977,637 股,股票来源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
过人民币 18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977,637 股,占公司回购完成时的总股本的比例
为 0.59%,回购最高价格 118.68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82.95 元/股,回购均价 102.31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100,025,190.29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 31.91 元/股。
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3.82 元的 50%,为每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64 元的 50%,为每
股 25.32 元。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 977,6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
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
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
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
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政策性文件等发生变更,员
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净利润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锁期 2025 2.00 亿 1.60 亿
第二个解锁期 2026 3.00 亿 2.40 亿
第三个解锁期 2027 4.00 亿 3.20 亿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
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持有人当期获授份额不得解锁,由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
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
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
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于公司。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年
度为 2025 年—2027 年,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B、C 四个档
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持有人实际解锁数
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Y)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
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
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
份额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之和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
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
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并按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属
于公司。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
第三方管理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
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
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
分。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②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③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
计划的份额;
②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③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①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审议;
④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⑤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⑥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⑦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售、清算和财产分配;
⑧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①、②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①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
式为书面表决;
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③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④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
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
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⑤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⑥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
(8)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②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③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①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②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③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⑤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
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⑦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⑧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⑨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⑩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②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③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日期和地点;
②会议期限;
③事由及议题;
④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
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
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
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
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10)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1)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
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
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
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已解锁未分配部分、未解锁的
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
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
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
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
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与净值(净值=出售时股价 x 对应的解锁份额,考虑
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下同)孰低确定: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
②严重失职、渎职;
③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④其他因违法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
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
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
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
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①持有人主动离职;
②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③持有人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被辞退;
④因公司裁员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⑤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持有人资格的行为。
(3)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且返聘的,持有人份额按原计划
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但未返聘的,持有人
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
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
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
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4)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因公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且未
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
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对其不再设定
个人层面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非因公发生丧失
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
持有份额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
股票的原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
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
于公司。
(5)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
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加本次持
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48 人,其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2 人,具体参加人数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
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项第 1 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
期则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规定。
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 977,6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本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规定。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
方管理,其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持有人会
议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表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艾为电子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
等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简称为“艾为电子”,股票代码为“688798”。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艾为电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
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
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③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据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员
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艾为电子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
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可行的。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的影响
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体现
了计划的长期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均对保障公司战略执行、提升市场竞争
力和未来业绩成长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
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
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艾为电子
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艾为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
从长远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
响。
(四)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 31.91 元/股。
受让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3.82 元的 50%,为每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64 元的 50%,为每
股 25.32 元。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购买股票价格定价
方式作出说明,相关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艾为电子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该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并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实现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七、提请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艾为电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艾为电子
本次员工计划的实施尚需艾为电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