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4-114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 6 号 VIP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17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66,978,59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392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向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6,197,618 99.7074 290,258 0.1087 490,716 0.183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6,197,618 99.7074 290,258 0.1087 490,716 0.183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66,602,678 99.8591 312,589 0.1170 63,325 0.023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0,631,665 95.0553 2,087,530 4.8836 26,111 0.0611
此议案关联股东:股权登记日持有“金宏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关于提名金向华先生为
的议案》
《关于提名金建萍女士为
的议案》
《关于提名刘斌先生为第
议案》
《关于提名师东升先生为
的议案》
《关于提名顾悦雯女士为
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关于提名丁维平先生为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陈忠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朱谦先生为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关 于提名戈惠芳 先生为
监事的议案》
《关 于提名张凤健 先生为
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提名金向
华先生为第六届 85.52
董事会非独立董 03
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金建
萍女士为第六届 85.50
董事会非独立董 79
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刘斌
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关于提名师东
升先生为第六届 85.51
董事会非独立董 41
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顾悦
雯女士为第六届 85.49
董事会非独立董 35
事的议案》
《关于提名丁维
平先生为第六届 85.54
董事会独立董事 94
的议案》
《关于提名陈忠
先生为第六届董 85.49
事会独立董事的 13
议案》
《关于提名朱谦
先生为第六届董 85.49
事会独立董事的 86
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周彤、蔡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