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4 22: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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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4-043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285,684,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88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5,012,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72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67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67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67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权秋红女士、张建飞先生、权思影女士、张磊先生、郭 以果
女士、王志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三
年。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49,1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7,6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7,6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8,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8,6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8,66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0%。
  同意股份数:2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0%。
  同意股份数:25,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70%。
  同意股份数:26,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66%。
  同意股份数:26,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5%。
  同意股份数:26,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5%。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磊先生、余慧芳女士、张能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6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8%。
  同意股份数:2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9%。
  同意股份数: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2%。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和少真女士、万诗乐女士、王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 285,039,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0%。
  同意股份数:27,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4%。
  同意股份数:27,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健律师、郭晓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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