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 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牧高笛、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
指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
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
有效期 指
日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行权 指 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牧高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
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牧高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牧高笛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
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四)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五)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第一批)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及预留授予日(第一批)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
案》。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第二批)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牧高笛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第二批)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牧高笛及预留授予(第二
批)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二批)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发布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本次利润
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6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1.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1+n),其中每股转增股数 n 为 0.40,
每股派息额 V 为 1.20 元,故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7.69-1.20)÷(1+0.40)
=18.92 元/份。
(1)鉴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
条件,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0.36 万份,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 3.97 万份股票期权
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从 32 人调整为 31 人,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从 58.30 万份调整为 54.33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从 4.88 万
份调整为 8.85 万份。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综上,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1+n),其中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转增
股数 n 为 0.40,故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4.33×(1+0.40)=76.062 万份。
调整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8.85×(1+0.40)=12.39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牧高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具体情况
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
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
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
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
第一个行权期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
第二个行权期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
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
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获授的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预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 留授予时公司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2 人) 10.10 81.52% 0.11%
合计 10.10 81.52% 0.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每个行权期定比业绩
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行权比例,首次
授予部分各年度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不低于10%;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不低于25%;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不低于4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
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
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不低于25%;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不低于45%。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
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至少需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行权。各考评结果对
应标准系数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
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二批)、行权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
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
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