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
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变更,
因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若确需调整,须上报公司,经审批后予以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在遵循本制度
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具体单项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财务工作实施
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
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审核把关,确
保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管理部,配置专业人员。各子
公司原则上应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
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除银行
存款、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财务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公司应当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的后续教
育培训工作,保证财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九条 公司聘用财务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和出纳岗位;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出纳岗
位。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配偶亲关系。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为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
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财务工作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完成会计处理的,应处理完毕;
(二)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信息系统及密码、财务信息系统数
据备份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
对点清。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数据必须完整无缺。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
相符;存在实物资产的,应当实地盘点,将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
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网银密钥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
大财务收支、重要文件档案、重要合同协议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员详
细介绍。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附上全部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
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人员在移交过程中,如有
关事项涉及两个企业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单位派人
会同监交。
第十六条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至少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移交完毕,
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以保
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移交时存在的未了事项,在未了事项处理
时,移交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的,应安排合适的财务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
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
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所有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清理、清算或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参与办理清理
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企业和移交日期由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的,其财务工作的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政策和
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
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财务
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
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
保管。
八、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或境外企业使用英文,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
文为准。
九、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特点选择适合本公司管理需要的会计日记账。
(一)公司设立的账簿组织如下: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
日记账、辅助账。
(二)基本的记账程序为:
根据结账调整后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经济业务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明确经济责任和
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
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
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
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
更正;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需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
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
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三)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
凭证,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
指定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
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
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七)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
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三、原始凭证需按照公司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业务主管及公司领导签批
后,由会计人员根据预算审批制度审核后生效。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
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
另行存放。
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
要;会计科目;金额;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
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
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
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
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
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需有审核人员、过账人员、制单人
员的名称,且制单人与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六、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
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改。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
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七、会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各种会计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
压。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未装订归档的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
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月末结账后,记账凭证应打印整理,记
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
按期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
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以及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正确使用会
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
一、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实
行会计电算化后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并及时归档,并由记账人员和复核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四、财务管理部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账证、账账相核对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
际库存数核对工作每日结账后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
相核对工作每月末进行。
五、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必须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
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和有关数字。
二、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必须相互
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必须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
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
以说明。
三、会计报表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审阅,并签名或签章,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
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再对外报送。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
一、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
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保存与销毁
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具体类别和保管年限详见下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
三 财务会计报告
四 其他会计资料
各企业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
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人员共同
进行。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
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己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
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
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机构共同派
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
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
档案的销毁还需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派员监销,并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
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
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借用
公司其他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方能
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查阅后应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
理有关借用手续。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公函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
意后,方能由财务人员接待查阅,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工作
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财务室,如有特殊需要借出办理业务时,必须经会计
机构负责人批准,由财务人员陪同办理。
四、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方面,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另一方面,应当妥善保存电算化
会计资料的备份磁盘。
五、会计档案的移交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交接双方需
办理移交手续,由移交方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监交人监交。交接完毕后,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
该项工作的移交工作人员还必须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
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
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
收。
六、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
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八、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
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
个人核对清楚。
九、移交人员经手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
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
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必须写出书面材料。
十一、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填有一式四份,交接
双方和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十二、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三、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负
责人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十四、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
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有关财
务信息。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
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一条 营业周期
本公司的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第三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
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
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总额的 10%
重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
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单项核销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重要的应收款项实际核销
单项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占应
重要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个项目的预算大于 3000 万元
子公司净资产占公司合并净资产 5%以上,或单个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占公司合并净资产的 1%以
上且金额大于 1 亿元
对单个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公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司合并净资产的 5%以上,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下投资损益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
子公司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 5%以上且子公司净
重要子公司
利润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
单项投资活动占收到或支付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
重要投资活动
流入或流出总额的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3000 万元
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对当期报表影响大于净资
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活动 产 10%,或预计对未来现金流影响大于相对应现
金流入或流出总额的 10%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按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对价的账
面价值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
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
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
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
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
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在购买
日,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确认为商誉,按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
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购买日支付的对价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对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
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
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
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原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三、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
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
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五条 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
一、控制的判断标准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
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
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
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本公司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包
括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可变回报的类型、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
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的基础上评估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以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
本公司编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要
求保持一致,公司间的重大交易和往来余额予以抵销。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视同该子公司以
及业务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范围,将其自同受最终控
制方控制之日起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分别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将该子公司以
及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其现金流量
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
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
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三、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
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
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
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
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理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剩余股权按
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
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
益。
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原
有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原有子公司相关
的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
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一、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
处理。
第三十七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
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
本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
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
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
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
根据非货币性项目的性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对境外子公司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
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
润”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照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
金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的影响”项目反映。
由于财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其他综
合收益”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
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
置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本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
分。本公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
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
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
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
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
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
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
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
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
金融资产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
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
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
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外,本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为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将部分本
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
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
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
分。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本公司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本公司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
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本公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
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本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
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
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
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本公司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
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
要求。
仅在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
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
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
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
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本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三、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本公司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于未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
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
该等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
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
合同。
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
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
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
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
前者,该工具是本公司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本公司的权益工具。
四、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本公司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
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
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任何不符合套期会
计规定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
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
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
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
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
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五、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第四十条 公允价值计量】。
六、金融资产减值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
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和债务工具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租赁应收款;
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
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一)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
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
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
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
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
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
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
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
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
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
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
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
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
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
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应收款
项,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
征发生显著变化,本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的应收款项之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
计算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
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
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出票人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历
史上未发生票据违约,信用损失
银行承兑票据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经验,结合
风险极低,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
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
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
状况的预期计量坏账准
出票人与银行相比信用评级较
备
商业承兑票据 低,信用损失风险比银行承兑票
据高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经验,结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在合并时进行
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组合 抵销,除有证据表明实际发生损
状况的预期计量坏账准
失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备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项
账龄分析法组合 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
计提比例作出最佳估计,参考应
其中:制造业应收款项、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
科技创新服务业应收款项 提
分类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
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在合并时 参考历史信用经验,结合当前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组合 进行抵销,除有证据表明实际 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发生损失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期计量坏账准备
本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
账龄分析法组合
对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作出最 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其中:押金、保证金款项、
佳估计,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 用损失率对照表计提
往来及其他款项
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其他应收
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
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二)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
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
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
虑的信息包括:
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公司
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
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
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本公司认为金融资产在下列情况发生违约:
借款人不大可能全额支付其对本公司的欠款,该评估不考虑本公司采取例如
变现抵押品(如果持有)等追索行动;
金融资产逾期超过 90 天。
(三)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
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
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本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
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四)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
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
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
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
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本公司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
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七、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
方(转入方)。
本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
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
认该金融资产。
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
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
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
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第四十条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
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
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公司假定该交易
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公司在计
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
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
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
经济利益的能力。
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
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
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
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
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
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第四十一条 存货
(一)存货的分类
本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
存商品、发出商品、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其他项目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发出时采用月末一
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确定依据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
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
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本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
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
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五)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本公司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本公司周转用包装物和其他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六)创新载体的核算方法
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原则是,先归集后分摊、谁受益谁分摊;先分期,后
分项目产品分摊。
拟建及在建创新载体,成本核算将设置“开发成本”为一级会计科目。“开
发成本”下设的二级科目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
施建设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七)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按受益比例确定标准分配计入创新载体成本;
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所
发生的成本。
(八)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在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时,向
购房人收取或由公司计提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并统一上缴维修基金管
理部门。
(九)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质量保证金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预留。在开发产品保修期
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在开发产品约定的保修期届满,质量保证金
余额退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一)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份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
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
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
制时,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
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
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
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
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
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
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
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
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本公司拥有
被投资单位 20%(不含)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不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
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形成重大影响。
(三)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对联营
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
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
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对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
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
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
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
控制的,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
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
值变动在改按权益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
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原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
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对被投
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公司应享有的
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
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
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
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在抵销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
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
(四)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第四十九
条 资产减值】。
第四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本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
预计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摊销)率
类 别
(年) (%) (%)
土地使用权 50 2.00
房屋建筑物 30、40 5 3.17、2.38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四十
九条 资产减值】。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
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
可靠地计量时,固定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
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
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
的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
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
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本公司确定各类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
类 别 折旧方法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经营型 平均年限法 30、40 5.00 3.17、2.38
房屋及建筑物-非经营
平均年限法 35、40 5.00 2.71、2.38
型
机器设备 平均年限法 10-20 3.00-5.00 9.70、4.75
电子设备 平均年限法 3、5、8 5.00 31.6-11.88
运输设备 平均年限法 5、6 5.00 19、15.83
其他设备 平均年限法 5 5.00 19.00
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
计金额计算确定折旧率。
(三)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见【第四十九条 资产减
值】。
(四)每年年度终了,本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
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
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五)固定资产处置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
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
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等。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
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
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
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
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
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四十九条 资产减值】。
第四十六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
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
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开始。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
连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
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
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予以资本化;一般借款利
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
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全部予以资本化;外币一般借款的
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
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及技术、办公软件等。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
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如下:
类 别 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 摊销方法 备注
土地使用权 50 年 资产受益期限 直线法
专利及技术 3、5 年 资产受益期限 直线法
办公软件 3、5 年 资产受益期限 直线法
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
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
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四十九条 资产减值】。
第四十八条 研发支出
本公司研发支出为公司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其中研发人员的工资按照项目工
时分摊计入研发支出。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按照
工时占比、面积占比分配计入研发支出。
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即:完成该无形
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
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
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
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
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
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
预定用途之日转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资产减值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存
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
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
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
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
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
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
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
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五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预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其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
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
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
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二、短期薪酬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按规定
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三、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
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
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等。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由独立精算师进行精算估值,以预
期累积福利单位法确定提供福利的成本。本公司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成
本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
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
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
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本公司将上述第
(一)和(二)项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会在后续会
计期间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四、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
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
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
费用时。
实行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在正式退休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属于辞退福利,
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正式退休日期之后的经济补偿(如正常养老退休
金),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五、其他长期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上
述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设定受益计划的,按照上述关于
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相关职工薪酬成本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
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五十二条 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
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
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本公司于资
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
最佳估计数。
如果清偿已确认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
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
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收入
一、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
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
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
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
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
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
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
迹象:
(一)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
付款义务;
(二)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
法定所有权;
(三)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
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具体方法
本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业务类型: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创新基地平台
服务、科技创新运营服务。
(一)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
本公司产品销售分出口销售与国内销售,在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产品销售
收入。出口销售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
后,国内销售在货物发出后,都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
为产品销售收入。
(二)创新基地平台服务
和配套场地而收取的孵化服务费及租金,该类业务在服务款预计能收到或已收到
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月或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划,将园区载体的可分割转让部分向符合条件的销售对象转让对应的收入。该项
收入在与客户已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款已按合同约定收取或预期能收回,销售的
园区载体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与客户已办理园区载体交付手续,成本能够可靠
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
的服务费(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该类服务在服务已经提供并与客户结算
服务费时确认销售收入。
(三)科技创新运营服务
(1)体系推广服务收入:该类业务收入主要系为地方政府产业升级需求建设
创新孵化体系以及为大型企业提供产业研究、转型升级解决方案等多种服务所获
得的服务性收入;
(2)产业咨询服务收入:该类业务收入系为入园企业提供深度科技孵化服务,
包括产业孵化中心会员服务、产业规划、生产线规划等,以及为其他非入园企业
客户提供产业规划等咨询服务获得的服务性收入。
体系推广与产业咨询服务的业务款项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或分期结算收
取,根据合同约定的两种不同合作模式分别确认收入:按服务期限提供服务的,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销售收入;合同约定明确阶段性服务项目
的,在服务已经提供,与客户确认结算服务费时确认销售收入;
性培训课程所获得的收入。该类业务一般会在提供培训服务前预收培训费用,按
培训的次数分次确认销售收入或按培训的期限分期平均确认销售收入;
该类业务收入系本公司担任被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按照基金的实际收益水平,
依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的约定获取的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该等业务收入在被投资
基金确定向出资人或管理人分配收益时,确认管理人业绩报酬营业收入。
第五十四条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
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
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
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
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本公司对超出
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第五十五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
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
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
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
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在
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
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营业外支出。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
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以实际
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
费用。如果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贴息冲减借款费用。
第五十六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
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
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
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单项交易除外);
二、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
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
回。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本公
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
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
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一、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单项交易除外);
二、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
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
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
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
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
以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
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一、本公司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
的法定权利;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公司内同
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第五十七条 租赁
一、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
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
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
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本公司认定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二、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
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政策见【第五十八条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
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
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
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
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以及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后续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
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
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
权的租赁除外。
本公司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将下列资产类型中满足短期租赁
条件的项目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二)低价值资产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低于 4 万元的租赁。
本公司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
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
理方法。
(三)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
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
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
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
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
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
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
价值。
三、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时,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
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
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
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
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
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
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
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租赁变更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
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
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
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
相当。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
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①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
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②假如变更在
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第五十八条 使用权资产
(一)使用权资产确认条件
使用权资产是指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
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
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本公
司作为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
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对拆除复原等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后续就租赁负债的任
何重新计量作出调整。
(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本公司作为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
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
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见【第四十九条 资产
减值】。
第五十九条 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本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
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进行持续的评价。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
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本公司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涉及的重大判断包括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
量特征的分析等。
本公司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考虑的因素
包括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
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
本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时,存在
以下主要判断:本金是否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在存续期内的时间分布或者
金额发生变动;利息是否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以
及与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例如,提前偿付的金额是否仅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
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以及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补偿。
二、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本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
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率时,本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
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
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本公司定期监控并复核与
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
三、商誉减值
本公司至少每年评估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这要求对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的使
用价值进行估计。估计使用价值时,本公司需要估计未来来自资产组的现金流量,
同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有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来抵扣亏损的限度内,应就所有未利用的税
务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需要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应纳税利
润发生的时间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
额。
第五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第六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
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
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
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
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
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
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
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
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
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
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四、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五、会计政策变更应由财务管理部作出变更申请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
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六、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
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等进行股东大会审
议的安排,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六十一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
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
应当真实、可靠。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
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
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进行处理。
四、会计估计变更应由财务管理部作出变更申请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
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等进行股东大会审
议的安排,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六十二条 会计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
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
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
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由财务管理部作出申请,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董事
会批准后,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五、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室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室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
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核算,
财务管理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
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
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各种形式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资金使用必须坚持“计划在先,用款在后”的原则。按照
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预算,制定月度资金计划,在计划内执行与反馈,严格控制
计划外付款,保证公司资金流转有序、风险可控。出纳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与
月报表,及时、系统、全面反映公司的资金动态、资金存量情况,为公司强化资
金管理提供信息。资金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进行融资,扩大融资渠
道、降低资金成本,保证公司资信,同时在经审批后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理使
用银行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价值。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设置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的
收付业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十八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
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个工作日送存银行,禁止“坐支”现金。过
夜现金经清点后,应做好交接记录,并经封包后存入保险箱内。不准用白条抵充
现金;不准企业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不准公款私存或存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废旧材料、物资、佣金手续费等收入
必须全部入账,不得保留账外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保险柜内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
者其他部门的款项。
二、现金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报
告会计机构负责人。查明原因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务管理部门无权自
行处理的,应立即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报告。
三、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监盘货币资金,确保货
币资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定期监盘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现金盘点必须编
制现金盘点表,由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四、除可利用公司微信、支付宝收款及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直接使
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款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五、公司微信、支付宝只允许收款,次日结转入银行,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每天根据银行流水核对前一天微信、支付宝收费情况。
第六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
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转账套现。
二、公司严格管理各类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得到严格控制,以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新开设任何银
行账户(本、外币)应以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进行审批,说明账户用途,经公司相
应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银行账户印鉴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财务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出纳或指定人员保管,网上银行支付程序的制单
及授权审批应设置不同人员进行操作,不准一人统一操作。特殊情况外出需携带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的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外借使用登
记,及时归还。
四、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经常掌握各个银行账户的结余情
况,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方式,对日常银行存款的
收付事项,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和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手续齐全;财务人员应
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合同文件等的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后再予以办理,对于一
切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出纳人员应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或通过相应资金管理信
息系统按日序时记录银行存款收支明细。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按月编
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审核人复核并签字存档。
如调节不符或存在长期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按
有关规定处理,财务管理部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
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领用日
期、收款人、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并由领用人
签字。
第七十二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由专人保管,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七十三条 支票结算应做到:
(一)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得签发远期或空期支票;
(三)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得将支票做抵押;
(五)不得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二节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
括各种原材料(含辅助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在产
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八大类。
二、公司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由生产部门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存货占用合理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定期提供存货分析报告,并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提升存货管理水平。
三、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相关
手续,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据实核算。计量器具每年度由技术监督部门校验。
四、公司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存货盘存,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盘存制度,定期
盘点时间为每半年、年度终了时,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存货盘点;不定期盘
点应每月由各部门组织。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
原因,履行必要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
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
或者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形成公司固定资产的主要途径。
二、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和使用效果纳
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归口管理部门
的职责如下:
(一)生产管理部是公司生产、动力及公共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生产设备的实物管理和技术改进设备的建造;生产设备增减变动的审查和使用状
态的技术鉴定;监督各部门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会同各部门下达年度、季度
大、中修计划,并监督执行;对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公司生产
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房屋、车辆、公共办公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
资产的实物管理,对安全合理使用负责;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的审批手
续。
(三)创新发展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收集、分析和立项,组织项目研
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上报审查;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包括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报建设项目开工申请、设备采购供应、施工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
理等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核算。
三、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决算。对
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园区工程
管理部提供的相关资料估计资产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四、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
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台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清查,每半年、年度终时,
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财务管理部配合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或盘亏固定资
产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
前处理完毕。
六、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拆除、出租、出借、变卖或转移,必须
按公司权限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出租、
出借、变卖或转移固定资产。
第三节 往来款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赊销及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信用授予前资信调查、信用授予审批等措施,加强源头管理,降低应收款项
规模,防范应收款项坏账风险。
公司在授信前,应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进行审批,
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并确定信用额度大小。
第七十七条 加强合同意识,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收款项回收时间、
违约责任、款项未及时支付时公司可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如停止供货、停止服
务的权利)等;合同履行时,应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根据合
同条款及时提示对方付款,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 应收款项对应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债务方违约且经催促仍不履约
的,应视风险或损失大小依照合同条款采取法律保护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应收款项实施台账管理,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
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变动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业务部门定期与往来客户通
过函证、直接核对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并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十一条 经常发生应收票据业务的公司应根据业务特征制定相应的票据
管理办法,明确票据背书、贴现、托收审批流程。
各公司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所收到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
期、到期日、签发人、承兑人、票面金额、合同号等详细资料,以及票据背书、
贴现及托收操作情况。登记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提前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并及时跟踪回款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接收的应收票据,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法》和《支
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规避应收
票据风险。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半年度分析应收款项情况,包括账龄、回款、
风险等情况,并及时提示或建议有关责任部门与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形成
坏账。
账龄分析表应作为提取坏账准备及确认坏账的参考资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为催收第
一责任人,经办人应积极对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将款项回收的结果作为责任部门
与人员考核、经营者年终考核及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债权的诉讼时效,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延长诉讼时
效,确保债权的有效性。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员工暂借款的管理。员工在办理调动、离职时,必须
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证明其已办理还款等财务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方能为
其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
金的管理。由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办理预付账款和定金支付审批程序,财务部
门审核后办理款项支付。
第八十八条 预付货款后,业务部门应由专人跟踪与监督预付货款使用情况和
到货情况,财务部门应按合同及时监控到货情况,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
入库及预付货款结转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
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客户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情况。业
务部门应定期对预付账款进行分析,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
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已无望再收回所购货物的情形,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
部。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部门通知,经审批后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
第九十条 预付账款分析情况应及时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企业
负责人,同时抄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九十一条 每年年终,应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应收预付款项,与债务方进行核
对,并原则上取得债务方签章,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
一、对长时间不处理的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较长
时间(半年以上)未处理的预付账款定金,应重点关注,重点清查。
二、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估计各项应收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作为计提
坏账准备的依据。
三、发生应收预付款项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责任大小予以责任追
究。
第九十二条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收预付款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对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应备查登记,账销案存,并由专人负责跟踪清收,账务核销
后不能放松债权的清收工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及时入账。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或以购买股
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短
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持有时间一年内(含一年)的投资为短期投资,超过一年的
投资为长期投资。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
法》《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
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批量成果转化投资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
内、外部程序后,方可对外投资。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建立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市
场调查要由风险合规部、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就投资风险、效益预测等形
成书面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审议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就投资方案办理资金支
付或实物资产的划拨手续,并对投资项目做好投后管理与投资退出管理。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
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九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需要有详细的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证书,
经查证核对后的复印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转出时,要
通过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以保证公司应有的权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九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无形资产
台账。无形资产管理台账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
值、数量、服务商名称、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等。
第一百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是指
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租入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公司长期待摊
费用应单独核算,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
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
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
期损益。
第一百零一条 每年必须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减
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七章 公司负债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规范各类负债项目的确
认、计量、记录行为,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管理部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采购合同等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据其真实及时的记录应付款
项。
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应付账款管理,按照约定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
账款,充分利用对方提供的信用条件,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应付票据管理,公司应设立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登记票
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承兑人、票面金额、收款人、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签收情况等详细资料。登记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付票据到期解付后,
应在登记簿中及时注销。公司应定期核对应付票据情况,确保票据金额、账簿及
登记簿三者相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往来款项。如
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建立负债的定期清理机制,对挂账时间长的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项目,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账
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业务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予以
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税收管理制度,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加强增值
税发票管理。办税人员应按税法要求,正确确认会计期间应纳税额,准确填制纳
税申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缴纳。会计人员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建立专柜保管专用发票账册,及时登记各种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核销情况,
做到账物相符。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
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控股股东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制定担保管理制
度,明确担保的原则、申请、风险评估、审批权限等,对担保业务实施全程管理。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本管理是指生产制造成本管理,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
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费用管理是指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管理,包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
用、财务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
责任制。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
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符合生产工艺特点
和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正确划分、分配成本开支,不得在各核算期间内人为平
衡或调剂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公司成本和经济效益目标,按照先进性原则编制年度成
本预算,加强目标成本控制,加强过程监督,推行适合的成本控制方法和控制手
段,对产品成本进行控制、监督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期间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年初财务管理部根据公
司年度费用预算,向各部门及子公司下达费用计划,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预
算责任人,在预算内开支,对执行结果承担考核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对期间费用的审批按照预算支出审批权限制度执行,明
确审批人对费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
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及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及子公司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营业收入管理
公司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择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政策,按会
计政策确认各类营业收入。
本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业务类型: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创新基地平台
服务、科技创新运营服务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一、利润构成
公司利润一般是指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
净额;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按月度编制会计报表,全面、综合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利润,属地申报纳税。
二、利润预测及分配
(一)公司应建立利润的预测和分析制度。公司在一个年度结束前应编制下
一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将目标利润分解下达给各
子公司;按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公司及子公司
正确核算和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二)各子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按照预算的
要求,开源节流,降低成本,确保利润指标的完成。
(三)预算执行情况参照《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四)每年年度终了,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自身发展的
需要,拟订初步利润分配方案。在税后净利润中,根据《公司章程》提取 10%法
定公积金。结合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及资金筹措成本指
标及现金偿付能力、经营资金需要量等情况,并结合公司资本结构比例的合理分
析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
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金偿付能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及
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决策并相应选择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
行分配。每年董事会根据公司现状及未来战略发展计划,确定是否派发股利,形
成《董事会决议》,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
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一百二十条 所有外币、外汇的收支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外币业务管理中,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应及时对汇
率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把握好资金的调
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账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尽量减少或避免
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一、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当日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
人民币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
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
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
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
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实体的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或采用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三)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
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股东权益;
(四)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
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
在现金流量表中以“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进行列示。期初数和
上期发生数按照上年财务报表折算后的数额列示。
四、公司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按照下列方法
进行折算:
(一)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
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二)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
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
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
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及资
料。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
资等业务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
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
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
息对外进行解释。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财务
报表、财务数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
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
的,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分析其影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按照国家统一
的制度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编制。企业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业务
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规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
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要财务指标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并编制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报告期内生
产和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构成分析及变化因素、主要财务指标与预
算的差异分析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一、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
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
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三、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
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四、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五、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六、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七、销售利润率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八、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九、净资产收益率衡量了企业使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十、营业现金比率反映了企业的现金回收能力和经营效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现金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总收入
十一、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体现了企业对研发的投入力度,是衡量企业创新能
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
十二、全员劳动生产率反映了企业员工的劳动生产效率。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本年计提资产折旧总额+本年应发职工薪酬总额+(营业利
润+政府补助)+(税费总额-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备粮油差价款-
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全年平均从业人数
第十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
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开
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公司及下
属各子公司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的实际情况
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切实可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
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属各子公司在公司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司预算的编制、执
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具体规范要求详见《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
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子公司是指公司通过发起设立、股权收购或增资等方式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
部对子公司财务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子公司统一接受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对同一经济事项的
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第一百四十条 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一、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负责人,并依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二、子公司其他财务人员由子公司财务部门自行选聘,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
案。子公司财务部长为非财务负责人的需履行任前报备手续。
三、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按
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
四、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纳入公司财务管理部的条线化考核范围,具体考核
要求参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财务管理部每年定期组织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会议培训,以内部会
议、内部培训、经验交流、外部讲师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子公司全面预算的管理
子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一、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财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要求,于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下一年经营计划、财务预
算初稿编制,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时间节点要求召开各自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预算方案。
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季度分解并监控日常执行
差异,每季度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预算季度执行分析报告,集中分析检讨预算
差异。
三、子公司预算是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的主要项目,预算指标是否达
成与评价管理层工作业绩、绩效奖励、风险承担直接挂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执行报备制度。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就
融资、对外担保、投资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设施投资、产权变更以及
重大经济损失等影响经营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备。具体参照《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
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
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维护企业利益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财经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良好工作
业绩;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
资监管相关规定,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等;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
(一)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受过处分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八、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参与审核
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
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
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室完成内审工作;
五、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六、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七、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
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管理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
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
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一百五十五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室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
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和控制制度》《预计负债管理制度》《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金融工
具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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