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
明、张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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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9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4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鲁
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
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
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为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即2024年10月11日9:15-
日即2024年10月11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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泺大街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庆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东
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合计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1,866,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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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职工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69
人,代表股份571,461,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147%。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占比 占比 占比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100,952,677 99.2575 660,600 0.6495 94,500 0.0930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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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
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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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 责 人:郑 继 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张 灵 君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