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52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225%,可交易
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本次解
是否为控
董事、监 除限售
股股东、 本次解除 尚未解除
股东姓名 事、高级 本次解限 股数占
序号 实际控制 限售登记 限售的股
或名称 管理人员 售原因 公司总
人或其一 股票数量 票数量
任职情况 股本比
致行动人
例
合计 — 520,400 1.0225% 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上述股东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
核》的规定进行自愿限售并出具自愿限售承诺如下:“1、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6 月 5 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限售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
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
可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票
限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目前,上述自愿限
售股份限售期已满,符合有关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且不存在违背相关股东作出
的承诺情形。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3,795,000 27.10%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3,501,900 6.88%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7,101,000 72.90%
总股本 50,896,000 100.00%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
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数据表》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限售申请书》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