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2 证券简称:禾迈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禾迈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禾迈股份提供,所涉及
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对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对禾迈股份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是否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发表专业意
见,不构成对禾迈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产生可能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
告中载明的信息,以及针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禾迈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长短,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 80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
(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注:第一类激励对象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含)前入职的员工,第二类激励对象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外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
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股权激励
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
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司股本总额
(万股) 数量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55.23 31.81% 0.45%
(共计 80 人)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83.68 48.19% 0.68%
(共计 105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85 人) 138.91 80.00% 1.12%
预留部分 34.73 20.00% 0.28%
合计 173.64 100.00%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73.64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376.3023 万股的 1.40%。其中,首次授予 138.91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
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6.9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6.9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86.99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3.9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46.74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9.28%;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3.66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08%;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7.79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3.1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8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15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8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6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15亿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 S、A、B、C、D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
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S/A/B 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
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
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禾迈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 3 名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
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外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
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股权激
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
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
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禾迈股份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6.9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6.9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86.99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3.9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46.74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9.28%;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3.66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08%;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7.79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3.1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并披露授予情况。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有利于
稳定公司已有的核心团队和新引进的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
绑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
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
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类激励对象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的最佳估计为基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
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禾迈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
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相关产品、储能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
务。目前,公司已成为微型逆变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厂商之
一,客户认可度高、品牌优势强,且掌握有研发优势,在逆变器领域拥有着雄
厚的研发实力与技术储备。长远来看,随着全球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
出,光伏、储能行业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抓住行业的发展机遇,继续
快速拓展国内外业务,发挥并加强公司竞争力,实现远期战略目标,本激励计
划选取了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
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目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并充分考虑了
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
工积极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
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
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
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
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禾迈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于论证分析,而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迈股份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
核管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