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10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额为 431,380.3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
七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305,000
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
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
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19 日、2024 年 4 月 9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2)、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分别于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2024 年 9 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5)、《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0)。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贸易”)、安徽
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
金需求,分别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一笔融资授信业务,授信
金额共计 3 亿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分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10,000 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限
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大中贸易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34,000 万元,担保余
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大中贸易的
可用担保额度为 24,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0,000
万元。
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0 万元,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签订了金额为 5,000 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故本次金日晟矿业
实际融资金额为 5,000 万元。公司同意为金日晟矿业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本金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故公
司本次实际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81,012.27 万元,担
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02,316.94 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
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76,012.27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
保期限内)为 107,316.94 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
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 404,191.16 163,850.93
利润总额 -1,335.31 975.61
净利润 -1,135.12 828.92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172,939.69 214,163.64
总负债 89,015.84 129,410.86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0 1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89,011.86 129,410.86
净资产 83,923.85 84,752.78
注: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大中贸易实际
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 0 万元;无大额诉
讼和仲裁。截至目前,大中贸易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
况良好。
(二)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 188,628.72 85,291.94
利润总额 64,569.25 28,807.25
净利润 55,229.47 24,472.38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616,078.18 622,300.42
总负债 263,889.37 245,466.5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95,000.00 108,500.00
流动负债总额 243,932.73 215,511.79
净资产 352,188.80 376,833.87
注: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
公司担保金额为 156,336.27 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
押贷款金额为 48,500 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
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大中贸易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
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
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债务人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
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
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31,380.3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14%。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
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