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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