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
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
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1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问询,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风险;
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袁峰先生的《关于提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函》,袁峰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
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23)。
(三)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推动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
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 3 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
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
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
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
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本数),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5,205.2 万股为基础,按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 24.12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本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万元)
(%)
自股东大会审议
用于员工持股
通过本次回购股
计划及/或股 414,594~829,187 0.80~1.59 1,000~2,000
份方案之日起
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 829,187 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的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
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
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1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
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本数)。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和上限人民币
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
动情况如下:
回购后 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0 0 414,594 0.80 829,187 1.59
份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52,052,000 100 51,637,406 99.20 51,222,813 98.41
份
股份总数 52,052,000 100 52,052,000 100 52,052,000 1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总资产 77,443.0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5,417.72 万元,按照本
次回购资金上限 2,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58%、4.40%(数据
未经审计)。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7.29%,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
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均暂无增减持公司股
份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回购提议人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提议人在未
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
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
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袁峰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2024 年 8
月 21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
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袁峰先
生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的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袁峰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
次回购方案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
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袁峰先生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议案时投赞成票。
(十三)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
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
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四)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
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格和数量等,以及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
决定提前终止回购方案的实施;
关的其他事宜;
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
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三、 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 若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
上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四)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 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9
月 13 日)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9 月 26 日)登
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的相关公告。
(二) 回购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815266
(三) 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