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0 1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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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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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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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法字(2024)第 0136 号
致: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珣彤律师、张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公司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东
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盈路 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李海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
施的投票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互联网 投票系 统实施的 投票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师
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59,113,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7827%。本所律师已核查
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
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2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00,0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378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2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781,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现场核查及公司确认,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1 项议案。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
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每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557,682 股,反对 43,200 股,弃权 12,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26,156 股,反对 43,200 股,弃权 1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1%。
  表决结果:同意 59,552,982 股,反对 46,900 股,弃权 13,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21,456 股,反对 46,900 股,弃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8%。
  表决结果:同意 59,520,382 股,反对 80,100 股,弃权 12,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8,856 股,反对 80,100 股,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49%。
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59,519,582 股,反对 79,600 股,弃权 14,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8,056 股,反对 79,600 股,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11%。
  表决结果:同意 59,551,882 股,反对 47,300 股,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20,356 股,反对 47,300 股,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8%。
  表决结果:同意 59,540,482 股,反对 58,200 股,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8,956 股,反对 58,200 股,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6%。
  表决结果:同意 59,547,582 股,反对 47,700 股,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6,056 股,反对 47,700 股,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郭珣彤
                             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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