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证券之星 2024-10-10 1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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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债券代码:118045             债券简称:盟升转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成都盟
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
托管理人)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
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
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
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
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牌的公告》
等文件,现就本次可转债临时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52 号),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00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A90838 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32 号)文同意,公司 3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盟升转债”,债券代码“118045”。
    二、本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二)面值
   每张面值 100.00 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5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18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9 月 1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金诚债评字【2022】0830
号”《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
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盟升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成
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盟升转债”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东
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3】0854 号),此次跟踪评级维持盟升电子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盟升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成都
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盟升转债”2024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东方
金诚债跟踪评字【2024】0314 号),此次跟踪评级下调盟升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下调“盟升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
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
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
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
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
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42.7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经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交易总额/该二十日公司 A 股股票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
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
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0、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
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0、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
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
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可能
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
期支付有息负债,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且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
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
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
责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
(2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⑨发行人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如果上述约定的发行人违约事件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
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
发行人,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
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
和:
  ②协议项下发行人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
式豁免。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发行人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
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债券利息或本次债券到
期不能兑付本金,发行人将承担因延迟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
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
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各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情况
   “盟升转债”初始转股价为 42.72 元/股。
   因触发《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向下修正转
股价格条款,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同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
价格的议案》,“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由 42.72 元/股向下修正为 35.00 元/股。
   因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42,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而不得解除限售的 127,26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
计 169,26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规定,“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由 35.00 元/股调整为 35.02 元/股。
   综上,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盟升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由 42.72 元/股修正和调整为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
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
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计算。”
  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股票已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即 29.77 元/股)的情形。已触发“盟
升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三)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
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的相关手续。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盟升转债”转股价
格的议案》,同意将“盟升转债”转股价格由 35.02 元/股向下修正为 21.10 元/股。
     (四)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结果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为 18.00 元/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为 19.02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盟升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5.02 元/股向
下修正为 21.10 元/股,修正后的“盟升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生
效。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未对公
司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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