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0 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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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7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8 人,代表股份 313,156,53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10,59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8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2,565,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4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2,565,89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2,565,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49%。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股
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859,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
反对 11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弃权
份总数的 0.0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8,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6214%;弃权 1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781,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
反对 16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弃权
份总数的 0.0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3050%;弃权 213,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62,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2%;
反对 176,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弃权
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1,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8857%;弃权 317,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638,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
反对 22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 %;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6356%;弃权 296,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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