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09 2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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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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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
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
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
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
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
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
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
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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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
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
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
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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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
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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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成立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
用计划,定期检查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
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损失
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门管理机构,
负责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
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
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
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案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公司证券部
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领导小组批准。调整方案达到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
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针对各类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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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
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防火墙,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
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及其他因工作性质能够接触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
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组织商讨应对措施,采取切实可行
的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
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
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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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
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
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概述,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
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二)审议程序;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披露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
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
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
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
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
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
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
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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