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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4- 996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 股 份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 股 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 作 》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 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 人 和
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 进 行 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 有关 问 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 所 律 师 保 证本法 律意见 书所认 定的相 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意见 合法、准 确,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 规 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 具法 律 意
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大 会的 召集与 召开 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 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及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 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前述 会议 通 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 式、 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 股 东
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 议 和
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 东” 的 文
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 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 镇华 斯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 司股 东 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 间 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 式 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 东 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 致;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 章
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大 会召 集人与 出席 人员的 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 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 人 员为
截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 董 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提 供 的 截 至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现 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2,6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3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 身份已 经由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 有效 时 间
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09 名,代 表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 网络 投票的 股东及 股东代 理 人 合 计
人数为 1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3,338,7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33.0593%。
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 票的 中 小 股东 共 110 名 , 代表 公 司 有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 括 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 席人员符 合 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会议 出 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大 会的 表决程 序及 表决结 果
( 一 ) 本 次 股东大 会的表 决程序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理 人 就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事 项 以记名 投票方 式进行 了逐项 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
议 通 知 列 明 事 项 相 符。 公 司按 《公 司章 程 》规 定的 程 序进 行计 票、监票,
当 场 公 布 表 决结果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向 股
东 提 供 网 络 形式的 投票平 台。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涉 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 大 事 项 , 已对中 小股东 表决情 况单独 计票并 公布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查,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 二 ) 本 次 股东大 会的表 决结果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网络 投票结 束后,公司 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 表 决 结 果 。根据现 场投票 和网络 投票的 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议 案 》 , 其 中: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3,019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3%。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645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689%。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06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0%。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32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70%。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06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0%。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32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70%。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23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1%。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49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76%。
案》,其中:
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13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1%。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39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72%。
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04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0%。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3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69%。
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2,122,720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0141%。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1,402,346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53.5575%。
任 的 监 事 的 议案》 。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3,064,468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7776%;反 对 174,200 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1412%;
弃 权 100,100 股( 其 中,因未投 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的 0.0812%。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2,344,094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89.5241%;反 对 174,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6.6529%;弃 权 100,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 决 结 果 :同意 123,059,768 股 ,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7738%;反 对 174,200 股 ,占 出席会 议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1412%;
弃 权 104,800 股( 其 中,因未投 票默认 弃权 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850%。
中 小 股 东 表 决情况 :同意 2,339,394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89.3446%;反 对 174,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6.6529%;弃 权 104,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上 述 议 案 中 ,议案 1-3 属 于普 通决议 事项,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二分 之一以 上同意 通过;议 案 4 属 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三分之 二以上 同意 通过。
经 本 所 律 师 核查,本 次股东 大会的 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 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表决 结果 合法有 效。
四 、 结 论 意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司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格、表 决程序 与表决 结果等 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及 《 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本次 股东大 会决议 合法 有效。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正本 肆份, 无副本 。
( 以 下 无 正 文,下 接签署 页)
本 页 无 正文
为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 斯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书
的
签署页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计云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