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818.8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使用募集资金61.32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
资金9,880.15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232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3,596,259 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38.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7,370.94 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91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柔性自动化加工单元扩产项目”及“海德
曼(上海)高端智能机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德
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德曼”),上海海德曼通过
接受公司增资的形式获得相关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上述项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420,008.9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817,370.94 元,低于《浙江
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为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柔性自动化加工单元扩产项
目
海德曼(上海)高端智能机
床研发中心项目
合计 17,142.00 17,142.00 13,581.74
注:“柔性自动化加工单元扩产项目”及“海德曼(上海)高端智能机床研发中心项目”的
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德曼(上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海德曼通过接受
公司增资的形式获得相关募集资金用于实施上述两个募投项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拟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推进实
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9,818.83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22 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 调整后拟使 自筹资金 本次拟置换
序
项目名称 用募集资金 用募集资金 预先投入 的募集资金
号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扩产项目
海德曼(上海)高端智
能机床研发中心项目
合计 17,142.00 13,581.74 9,818.83 9,818.83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拟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金额(不含增 自筹资金预先支
本次置换的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付金额(不含增
值税) 资金金额
值税)
合计 260.27 61.32 61.32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
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海德曼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海德曼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10474 号;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