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0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8 名。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0,240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0.15%。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78 名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690,240 股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
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分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由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过程
中 有 3 人 自愿放弃 拟获授权 益,本次 实 际授予登记 的限制 性 股票数量为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84 名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889,200 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 78 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690,24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该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人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
授予日期
(元/股) (股) 数(人) 量(股)
由于公司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解除限售上市流 解除限售股票数 剩余未解锁数量
批次 解锁人数(人)
通日期 量(股) (股)
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
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数
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 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对应考核 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期 告,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业收入 2,421,922,542.4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25 亿元 23 亿元
元,完成考核年度营业收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入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系数(X)
值,因此公司层面系数(X)
A≧Am X=100%
=80%。
营业收入(A) An≦A<Am X=80%
A<An X=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 除 5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1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Y)按 名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
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务原因已身故、1 名激励对
个人层面绩效 象担任监事已不具备激励
A B C D
考核结果 对象资格外,本激励计划
绩效评分 80 分及以上 70 分-79 分 60 分-69 分 60 分以下 共有 7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个人层面系数 象 2023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
(Y)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 层面系数均为 100%。
系数(X)×个人层面系数(Y)。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数量占其已获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股)
比例(%)
殷丽 董事、副总经理 250,000 60,000 24
李增光 董事 150,000 36,000 24
章培嘉 董事会秘书 150,000 36,000 24
卢文军 副总经理 120,000 28,800 24
于春雷 财务负责人 20,000 4,800 24
其他核心人员(共 73 人) 2,186,000 524,640 24
合计(共 78 人) 2,876,000 690,240 24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含发生离职情形的 5 人、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已身故的 1 人及
因担任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 人。
续回购注销;其中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尚待公司履行回购程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
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因此建
议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安排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
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
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