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09 0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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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计划”)
   ,明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
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
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参考《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发分配[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百洋产
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百
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制订而成,本办法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
语的含义与《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
内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报公司
控股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
象的名单并发表意见,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激励计划》及《百
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负责提名激励对象名单并审
核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受董事会委托负责领导和组织
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该工作小
组由公司证券部、财务中心、行政人资中心、法务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一)证券部负责组织制订本办法;负责《激励计划》等文
               -2-
件在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筹划、议案
准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督机构报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材
料,并跟踪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负责办理授权股份授予、登记、
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激励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中心负责《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
                         《激
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激励计划》实
施的资本金收取、验资等相关工作;协助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税收
申报、缴纳工作。
 (三)行政人资中心负责按照《激励计划》测算激励对象股
份授予、解除限售额度等;负责提供激励对象的收入情况;负责
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并制作管理名册,签订相关协议等工作;负责
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汇总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负责。
 (四)法务部负责对《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
规性提出意见,审核《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
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五)就股权激励计划其他相关事宜,由证券部统筹协调公
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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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
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 《激励计划》经有权部门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
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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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
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
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律师事务所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5-
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
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
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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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公司股票
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五)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
或解散;
  (六)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七)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若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原
则上所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
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
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条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或信息披
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公
司应当收回激励对象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不
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
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发生以下情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
日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或
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含分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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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人员。
 (三)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
务,或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
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
 (四)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
司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
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
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五)激励对象退休且接受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返聘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9-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提起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应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
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
股本、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 10 -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
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
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
划生效后实施。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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