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8 2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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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4-037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1.892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济南恒
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 1.5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4 年 10 月 8 日为授予
日,并同意以 6.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7),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4 年 9 月 12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编号:2024-029)。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
定 2024 年 10 月 8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 6.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89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
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量(万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李宗才      中国         副总经理      3.8000   3.12%           0.05%
杨景智      中国         副总经理      3.8000   3.12%           0.05%
 周琛      中国         董事        3.8000   3.12%           0.05%
王忠诚      中国         董事        3.8000   3.12%           0.05%
 马乐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0000   2.46%           0.04%
侯顺亭      中国         财务总监      2.0000   1.64%           0.02%
童兰英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8000   2.30%           0.03%
 鲁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00   1.64%           0.02%
二、其他激励对象(共 47 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47 人)      96.8928   79.49%          1.21%
             合计(55 人)       121.8928   100.00%   1.5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
并同意以 6.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89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
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121.89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限);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 2024 年 10 月 8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的授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予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履行了现阶段所有必要的法定
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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