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森药业: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7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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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1.3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65元/股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9月30日,以12.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201.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2.65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87人,
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案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艾林     董事、总经理       8.50      3.70%      0.08%
  代亚          董事      6.60      2.87%      0.07%
  张胜权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楼岩军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潘爱娟     财务总监        6.60      2.87%      0.07%
  胡康康     董事会秘书       6.60      2.87%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合计 81 人)
        预留部分         25.70     11.17%      0.26%
         合计          230.00    100.00%     2.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
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
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
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低于 22%。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低于 42%。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低于 63%。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
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低于 42%。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低于 63%。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
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
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浙江海森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森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8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1.3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65 元/
股。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87 人调整为 85 人,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对应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其
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04.30 万股调整为 201.3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25.70 万股
调整为 28.70 万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30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01.3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85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2.6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占当前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艾林     董事、总经理          8.50      3.70%     0.08%
  代亚       董事            6.60      2.87%     0.07%
  张胜权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楼岩军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潘爱娟     财务总监           6.60      2.87%     0.07%
  胡康康    董事会秘书           6.60      2.87%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合计 79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201.30    87.52%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首次授予限制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需摊销的总费
  性股票数量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相同。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将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
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将 2024 年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1.3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65 元/股。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
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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