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