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9-30 2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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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539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4:00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朱业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上午9:15至9:25,
年9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72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296%。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31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159%。
票的股东共计 1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1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023,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4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358,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091%;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52,3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1%;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0%;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370,3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31%;反对81,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64,2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5%;反对81,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9%;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5%。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368,6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97%;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62,5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42%;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9%;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6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41,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8%;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5%;弃权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82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0,5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2,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1%;反对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4%;弃权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6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春景
                                          ______________
                                              岑若冲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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