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
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 传送的各式文件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
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
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经批准的正常经营性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可能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人员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
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的规定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登记表》并作出保密承诺,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
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外部
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
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
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指引》、《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