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4-09-30 1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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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二四年九月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益股份”、
    “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4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益
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
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授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9.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15%。其中首次授予 95.5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 23.8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2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 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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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 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31 元/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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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嘉益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嘉益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算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 1:本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以及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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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本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数学计算方
法所使用的“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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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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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
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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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
(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上述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4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公司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任合
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 2 人。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
主要原因系公司执行大客户战略,服务客户为海外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的知名品
牌商,同时公司在越南设立了生产基地,加强全球化布局,提高公司的服务能力,
扩大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以此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变化。将越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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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核心骨干员工纳入本次股权激励,有利于海外业务的发展及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
  激励对象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将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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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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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37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15%。其中首次授予 95.5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 23.8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23%,约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扣除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后,有效期内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386.93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73%。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506.3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8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拟授予权益总 公告时总股本

                                        (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BUI DAM HUONG VY        核心管理
        (裴谭香薇)                人员
     TROUNG THI HUONG        核心管理
      THAO(张氏香草)              人员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 232 人)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3.87     20.00%   0.23%
                合计                        119.37   100.00%   1.15%
    注 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注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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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需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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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 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40%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40%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30%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30%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 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完成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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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归属,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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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8.31 元,
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8.3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8.3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1.69 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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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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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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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8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归属期   或以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其中
“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下同;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8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2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各归
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若公司业
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如下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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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
 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
 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
 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
 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
 以及增长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平均金额
营业收入    177,540.19     40.96%   125,954.22   115.08%   58,562.89   64.69%   120,685.77
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
    公司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持续增长,主要系公共卫生
 事件影响消除后,海外市场景气度持续上行和物流逐步恢复,公司下游客户需求
 有所增长,使得公司总体销售规模增长,特别是部分工艺复杂程度较高、产品附
 加值较高的订单增长所致。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现有产能及新增产能的利用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公司将考核目标设定为: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6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80%和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80%和 120%。以此测算,公司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和 归 属 于母 公司 的净 利 润考 核目 标 值分 别为 266,310.28 万元和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度目标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此外,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2024 年度为其最后一个考核年度,其设定的 2024 年度目标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28,838.36 万元和 15,490.78 万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业绩指标也高于前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并根据评价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最终的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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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
价;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之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04.58 元/股(2024 年 9 月 30 日收盘价为 104.58 元/股,
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04.58 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
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43.09%、31.17%、30.9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
近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和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9334%(公司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C3389 其他金属
制日用品制造”股票最近 12 个月的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4 年 10 月份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
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合计
 摊销费用        857.32      2,899.96       1,115.89      395.71   5,268.88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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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
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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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
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
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
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
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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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
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
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 人所得
税。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
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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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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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划激励对象适用范围的,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激励对象原获授的权益数量调低至降职后的职
务对应的数量,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调减的份额由公
司作废失效。若因上述原因降职为不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适用范围的,则激励对
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
公司作废失效。
则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
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公司裁员或辞退而离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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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
承人在继承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
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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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
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
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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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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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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