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4-061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金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金鹰先生,其基本情况
如下:
金鹰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
历,拥有律师执业资格、一级律师职称,曾任职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专职
律师,浙江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兼职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咨询专家、第十九届亚
运会亚组委法律顾问,现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职浙江省政
法委、浙江省法学会行政立法咨询专家。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
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暂定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
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
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情况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议案如下:
提案 2.00《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 3.00《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征集人声明: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
案 2.00-4.00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
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下午 13:30-17:00)。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
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
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
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
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
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
收件人:吴学书
联系地址: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 B 座 9 楼
电话:0571-86847618
传真:0571-86817685
邮政编码:31002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
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
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基本情况与 2024 年 10 月 16 日股东名
册记载内容相符。
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
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人出席会议。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
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
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
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
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
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
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金鹰
附件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
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中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
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金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如下指示就下列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意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
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
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
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起至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