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7 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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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
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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