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27 21:54: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辽宁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第十九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
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有义务对财务和会计
制度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进行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具有相应的信息报告职责,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披露前泄露,公司应及时提醒获悉该信息人员
必须保密并不得在正式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披露规定的,必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
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曙光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