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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根据情况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
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除征得全体参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监事会会议决
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
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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